融资租赁合同回购合同的法律性质和回购价款
融资租赁合同回购合同的法律性质
融资租赁合同回购合同是一种约定,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满之后,出租人有权从承租人手中收回租赁物,而回购合同则是指出租人将回购租赁物并向承租人支付回购价款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基于融资租赁的融资方式。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以其所拥有的物品为抵押,向承租人提供资金来购买该物品,并按照协议履行所述租赁协议。承租人同意支付由融资租赁协议约定的租金,并在租赁期结后选择回购或采用其他方式将物品转移给出租人。这种交易方式属于租赁契约,而非借贷或销售合同。
回购合同则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回购价款并收回租赁物的合同。回购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畴,出租人通过支付回购价款向承租人购买一时间前租出的物品,并取回物品的所有权。
回购价款的最少要求
回购价款是出租方向承租方支付的购买物品的价格,也就是将经过一时间使用的物品收回的价格。回购价款的金额应当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通常应当包括本金、利息、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等。
最少回购价款应为物品的留值,也就是当承租人使用物品一时间后,物品的价值减少的金额。由于租赁物的价值通常会在一时间内下降,因此回购价款应当不低于物品的留值,以保证出租方的权益不受损失。
如果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规定回购价款,或回购价款没有达到物品留值的最低要求,出租人可能面临不良影响。出租方可能会收到更低的回购价款,或者承担维护和维修不足的租赁物的费用。如果出租人无法采取必要的措保护自己的权益,他们可能会面临商业损失或法律责任。
总体上,回购价款应当合理、公平,以反映租赁物的实际价值,并确保出租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精彩评论

融资租赁中的租赁业务厂商回购通常是指当承租人违约付不起租金时,厂商将租赁标的回购。这种方法可以有效防租赁公司的确定风险。

融资租赁回购合同.pdf。

本案与回购相关的案件事实归纳如下: 2016年6月22日,出租人与承租人青岛中天公司、武汉中能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为实现融资租赁之目的。融资租赁回购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结构中的一种特殊模式,通常的理解是指回购人为担保承租人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承诺当出现特定情形时(如承租人根本违约、租赁物灭失等)。

甲乙双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甲方将租赁设备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 在上述合同的基础上。本合同交易属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承租人自有的车辆(即租赁车辆),并同时将该租赁车辆融资租赁给承租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