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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及时提交对保障诉讼公正、提升诉讼效率具有必不可少意义。实践中逾期举证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作用了案件的正常审理还可能造成诉讼结果的不公。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逾期举证设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文旨在探讨这些规定的内容及其对诉讼的影响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理应在法定期间内提交证据。对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交的证据可以不予采纳,但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确了逾期举证的法律影响,旨在督促当事人及时提交证据,保障诉讼的顺利实施。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逾期举证的解决形式。该条款规定,对于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交的证据,理应审查其是不是具备正当理由。具备正当理由的,应该采纳该证据;不具备正当理由的,可不予采纳。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还可依照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不是给予对方当事人合理期限实行质证。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逾期举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证据,或在诉讼进展中未经许可擅自补充证据的表现。逾期举证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证据的提交时间、证据的性质、当事人是否具备正当理由等。
1. 证据不予采纳: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对于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交的证据,可不予采纳。
2. 质证权限制: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能够决定是否给予对方当事人合理期限实行质证。这意味着,逾期举证可能引起对方当事人无法充分质证,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3. 民事制裁: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对于逾期举证的行为,可采用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
逾期举证可能致使对方当事人无法充分质证,从而使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影响诉讼公正。逾期举证还可能造成对证据的采纳产生困难,进而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逾期举证会增加审理案件的难度,延长诉讼周期,减低诉讼效率。在司法实践中,逾期举证往往会引发案件反复开庭,增加诉讼成本,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逾期举证的存在,使得法律规定的证据提交期限形同虚设,减低了法律的权威。长此以往,可能致使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仰减弱,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逾期举证设有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诉讼公正、提升诉讼效率。当事人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时提交证据,共同维护司法秩序。同时在审理案件进展中,应该严格审查逾期举证的正当性,保证诉讼的公正与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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