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阅卷权属于谁-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阅卷权属于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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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不可以阅卷,但是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经过人民或人民法院允,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刑事受害人本人没有阅卷权,被害人请的辩护律师 诉讼代理人 (律师)有权阅卷。

律师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案卷材料。如果案卷材料涉及到秘密、个人隐私的,律师应当保密。阅卷是律师的部门基本权利,其在侦查阶,律师虽无权阅卷,但可通过口头方式了解案情,司法机关需告知指控罪名和案件进展。审查起诉后,律师方可正式阅卷。

刑事案件阅卷的主体问题——谁有权阅卷 不管谁侦查的,到阶都可以阅卷。全面细致阅卷,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审查起诉阶,案件的办理机关为检察机关,案卷材料也在检察机关,由人民保障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档案阅卷权并安排阅卷。提起公诉后,案件进入审判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