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阅卷权是什么-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阅卷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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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诉讼法》当中对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详细规定是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以后律师可以行使阅卷权。律师的阅卷权是怎样的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了律师的阅卷权利,但在审查起诉阶,律师仅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审判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案件审查起诉之后,案卷材料所在的机关均有义务去保障律师切实地享有和行使阅卷权。

律师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案卷材料。如果案卷材料涉及到秘密、个人隐私的,律师应当保密。

辩护律师的阅卷权的规定是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第三十九条。

律师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案卷材料。如果案卷材料涉及到秘密、个人隐私的,律师应当保密。律师参与诉讼的阅卷权包括以下内容: (1)、在查阅卷宗材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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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阅卷的方式包括查阅、摘抄、复制。但是要注意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律师解析: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在人民审查起诉之日起即有权查阅案卷,进行资料的整理。《刑事诉讼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