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什么机关管理
一、什么是无效合同
合同是人民群众在经济交往中建立的一种基本制度它的形成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严格意义上说是双方自愿、平等地订立和履行的法律表现。而无效合同则是指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存在缺陷、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等起因而引发无效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原则上具有夺回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可打击不法行为,既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要措。
二、无效合同确认权的归属机关
针对无效合同,确认权归哪个机关管理呢?从法律上对于,无效合同归属机关与该合同的性质、争议的方向有关。下面咱们就围绕着这个疑问,简单地分析一下。
1. 审判机关
对无效合同纠纷,当事人常常需要通过该地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合法审判,以达到回应合法权益的目的。在诉讼期间,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判定合同的无效性。
法院是确定和维护合法权利的必不可少机构,它可以通过审判过程,确认是不是存在无效合同,是不是存在合同法律约力等疑问。在审判中,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是应对无效合同主要的归属机关之一。
咱们知道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的民事法律行为,受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超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的,超出部分无效。”在合同文本的订立环节中,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这一情况,法院可依照实际情况确认合同是不是有效,或是说对合同围实限制等。
法院还能够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无效合同实行确认和批复,以维护社会的法制权益。
2.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之一,也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通过行政渠道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一般而言在涉及民事纠纷的时候,行政机关职能上并不像法院这样强大和有约力,但是若干行政机关还是拥有以强制措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能。例如,消费者对合同虚假告、价格欺诈等疑问的投诉,可向优劣监部门、工商局等行政机关发起举报,并请求行政机关确认无效合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特定情况下出现的无效合同有可能威胁到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关键利益。在此类情况下,行政机关就更有可能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确认无效合同的权力。
3. 内部机构
除此之外对若干内部权利纠纷,如公司员工合同纠纷,公司或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机构可作为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力的归属机关。 现在大部分大型企业内部都拥有一定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或公司内部稳定的工作小组。他们有能力对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技术合同等实确认,也能够在公司内部的合同管理中协调和解决不同子公司之间的合同争议。
三、结论
归属机关是指针对无效合同而言协商、合同文本的签订、框架协议的制订、合同的实过程等的监管和确认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确认权往往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执法机构或公司内部组织拥有,但是具体的归属机关仍然需要权利主体综合考虑具体情况来决定。
从根本上说,无效合同确认机构的选择应依据法律规定为基础从所要解决的争议类型、难题涉及模式、权利主体以及归属机关的实际需要等方面实行综合分析。这样才能做到权利的保障和合同承诺的履行达到公正、合法、公平、便捷等方面的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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