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管理办法
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的发行和管理促进债券市场健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债券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的发行、转让、兑付、管理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 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的专发行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保证信息披露透明、真实可信。
第四条 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的发行、转让、兑付等活动应该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政府债券的余额发行主管部门理应建立健全债券市场监管制度加强风险防控,提升市场运行效率。
第六条 政府债券的债务发行主管部门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政府债券市场的企业发展。
第七条 政府债券的发行所得理应用于合国家规定的地方用途,严禁违规违法采用。
第二章 发行机构
第八条 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的发行由自治区政府担任发行机构。
第九条 发行机构应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发行方案,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第十条 发行机构理应依照相关法规和发行方案,实债券的发行、申购、配售等工作。
第三章 债券的柜台发行
第十一条 西藏自治区政府债券的发行应该通过公开发行的形式实行。
第十二条 债券发行的面值、期限、利率等应该依据需求和市场状况确定,发行机构应该实合理定价。
第十三条 债券发行的数量理应按照需要和市场状况确定,发行机构应该保障发行数量合理、稳定。
第十四条 发行机构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债券发行信息,包含发行公告、发行方案、发行公报等。
第四章 债券的财政部转让
第十五条 政府债券的持有人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场所实行债券的转让。
第十六条 政府债券的化解初始发行人理应提供便利的转让条件和相应的服务,保障债券交易的顺利实行。
第十七条 债券的转让理应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发行机构应该提供必要的地方政府配合和协助。
第五章 债券的兑付
第十八条 政府债券的到期兑付理应遵循约好的主体和期限实行,保证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九条 发行机构应该及时通知持有人债券的到期兑付安排,并按照约好的时间和地点实行兑付。
第二十条 如政府债券到期后,发行机构无法兑付或期兑付债券本息,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实处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债券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债券的发行和管理理应遵循规、透明、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政府债券的人民政府管理工作包含债券的备案、登记、统计、查询等。
第二十三条 发行机构理应建立健全政府债券的台账和存档保证债券发行和兑付的顺利实。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实违法违规债券发行和管理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本办法未能覆的一般事,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西藏自治区政府所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