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债务承担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一、关于分公司债务承担的法律规定
1、《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公司法的基础对分公司债务承担的规定为:
一、依照公司法法人财产只能用于公司的债务由此可知公司是一个法人实体分公司则是公司的一个分支。 分公司的债务承担由公司法定主体即公司承担。
二、按照公司法第52条,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经营活动承担法律责任。公司在设立分公司时理应保证分公司的独立性,同时总公司和分公司理应签订分公司章程规定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营围、财务独立等内容。按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分公司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但是在实际运营中,一般由总公司提供财务支持 总公司也会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债务一般是指合同中协定的债务,涵当事人协商的债务、法律规定的债务等。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合同法规定:
一、分公司与内部人、外部人等签订有效合同,分公司理应按合同协定承担相应的债务。也就是说,分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应该独立地与他人签订合同,并按合同预约承担相应的债务。
二、对分公司的合同以及债务,一般情况下能够较为明确地对分公司和总公司的职责实分清, 按照合同约好各方理应承担的责任,可确定债务的承担方。但是倘使分公司的财务独立性不够,债务的承担方可能存在较大的争议,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好实综合考虑。
3、《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债务违约、破产或清算等情况,企业的债务承担和分配都涉及到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破产、清算时的责任分配规定为:
一、分公司独立承担债务的情况下:倘若分公司破产或清算其理应独立承担相应的债务,与总公司的债务承担无关。
二、总公司与分公司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况下:假如分公司债权人发起熟悉散和清算分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除非法人股东同意或财产状况允,不得解散公司。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理应向总公司和分公司共同主张债权,总公司和分公司均应该承担债务。
注:按照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好实行综合考虑,在实行法律适用时,还理应留意是不是存在其他规定。
二、关于分公司债务承担的司法解释
除了法律规定以外,司法实践中针对分公司债务承担的疑问也实了一定的解释。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针对下列情况实解释:
1、内部人员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难题
对于分公司与总公司、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内部人员签订的合同及对应的债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实行承担。一般认为,内部人员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理应独立结算,并且不应该作用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的财务独立性。 对于分公司与内部人员的合同及债务倘若分公司具备完全的独立性理应由分公司承担,否则应该由总公司或共同承担。
2、对分公司关联企业的担保
在实际操作中,分公司可能需要向总公司或与总公司有关联的公司申请贷款,或是说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要是分公司向总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申请贷款并担保,那么在分公司出现破产或违约的情况时,理应看具体情况确定责任承担方。假使分公司依照公司章程清楚规定,为总公司或内部其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那么在分公司破产前,担保在其他人名下的财产理应构成分公司的负债由分公司承担。但是要是分公司并未依照章程规定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或是说担保表现违反公司的法定程序规定,那么关联企业应该为分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3、分公司与外部人员及供应商的合同疑惑
假若分公司与外部人员、供应商等签订的合同并不属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围,那么分公司应该独立为其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假如债权人依据合同约好能够主张对总公司的债权,那么总公司也应该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分公司的债务承担疑惑,理应按照具体情况结合法定规定和司法解释实考虑,并在合同中实明确规定。假若无法确定具体责任承担方,需要向当地司法机关或专业机构实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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