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判决开始执行后律师还能会见被告吗?

刑事判决开始实后,被告人的自由被剥夺,并被限制在监狱、看守所等特定场所内,此时律师是不是可以会见被告人,是一个备受争议的疑问。

目前在国内,律师会见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了很多限制。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具有会见被告的权利,但是这个权利存在很多限制,一般情况下只能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实。

在实刑罚期间,被告人的自由受到了严格限制,他们无法像之前一样自由聘请律师,律师也不能自由出入监狱或看守所,还要通过复杂的审批程序才能获得会见被告人的机会。此类限制很大程度上作用了律师行职能的权利和效力,“会见难”现象也为此屡见不。

造成“会见难”的起因很多,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一、法律规定的不足。在《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关于律师会见被告人的规定比较笼统,木有明确规定律师与被告人的会见权,时间,条件等具体疑惑,也未明确规定律师是不是能够会见在押人员。

二、实行场所的限制。被告人在实行刑罚期间被禁锢在特定的场所中,如监狱、看守所等,律师要会见被告人必须到这些场所,但是这些场所大多都位于偏远的地方,律师要走很长的路才能到达实行场所。

三、安全风险的考虑。被告人在实刑罚期间很可能因为自身表现或是外在因素引发安全难题,假若律师太过频繁地会见被告人,有可能影响行场所的秩序和安全。

应对这个疑惑的关键在于平被告人和律师的权利与行监管的需要。我认为,应选用以下措来应对这个疑问:

一、法律规定的完善。建议明确规定律师与被告人的会见权、时间、条件等具体疑惑。在法律规定中,理应充分考虑到律师实职务的需要,其是在监管场所内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能力。

二、加强实行场所的管理和改善场所条件。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人身安全。同时对律师对于,为了更好地实职务,也需要改善实行场所的工作条件。

三、建立公正、公开的律师审批制度。监管场所内律师会见能够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和审批程序实现。这个程序应公正和公开,以避免个别监管人员对律师的恶意限制及不当打压。

四、加强律师规化培训。对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会见被告人的职业道德,应该做到更加规化和专业化的培训,使得律师会见被告人的职能更加规和普及化。

建立一个保护被告人基本人权、保障律师实职责权益的制度是必要的,同时还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科学、公平公正的律师会见制度,让律师和被告人之间的会见变得更加便利和规,保证每位被告人的权益都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在刑事判决开始执行后律师还能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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