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判决书及法条和条件
一、判决书
经审理,原告申请解除债务关系,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已经得到偿还,被告亦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债务人有权需求债权人提供担保或支付保证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对实现债权后的财产保管不善或挪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书如下:
原告申请解除债务关系,被告同意解除债务关系。本院依法判决: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务关系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解除;二、原告与被告各自承担诉讼费用。
二、法条和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十一条:债务人有权须要债权人提供担保或支付保证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当事人一方对实现债权后的财产保管不善或是说挪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理应依法公平审理,独立行使审判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申诉裁定的,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不服上一级人民法院的确认裁定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以上判决及法条和条件经本院审议确认,现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法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