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刑事判决书公示及开庭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决定公告以下刑事判决书的内容:
案件名称:杏花岭区人民诉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编号:(2020)0102刑初112号
公开审理时间:2021年5月27日上午9:00
公开审理地点: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第四审判庭
原告:杏花岭区人民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出生,贯河南省,汉族,中专文化,无业。
犯罪事实:王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事后心生不满,遂于2020年8月1日23点右,拿起手中的铁锤追寻到了张某某所在的商业场门口,将张某某突然袭击,并多次重击其头部及身体,致使其受伤后溺亡。
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罪行极其严重,犯罪手残酷,对社会治安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判决结果: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刑。
公告期限:自本判决书公示之日起,为期十日。
特此公告!
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
2021年5月15日
精彩评论

2月8日,太原市杏花岭区在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执法办案中心速裁法庭对首例刑拘直诉速裁程序办理案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当庭获判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

答:对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案件如 何启动执行程序,现有司法解释的诈骗规定过 于原则,有必要建立人民法院审判,立案。

审理法院: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8)0107刑初577号 请求情况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指控,2018年5月31日5时30分。**受贿案刑事判决书审理经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杏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刑11年。

判决结果:撤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20)0107刑初354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杏花岭区首起“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公益诉讼案判 近日,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官在办理的日期一起刑事案件中,发现涉及食品安全的诈骗罪公益诉讼线索。据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