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抵销权的规定和行使条件
企业破产法是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和实现破产企业资产最大化处置而设立的专门法律制度。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债权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享有抵销权利,即利用债务与债权相互抵销以减轻企业破产对其造成的损失。
抵销权的规定是指破产企业债权人之间的债权与债务可以相互抵销,如果债权人同时也是破产企业的债务人,那么可以通过债权债务之间的抵销来减少实际应支付的资金。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减少债务人破产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抵销权的行使条件包括:1.债权与债务必须是相互对立的;2.债权人必须是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3.债务和债权必须是有效确定的。只有合以上条件,债权人才能行使抵销权,减少应付的债务额度。
例如,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一笔债务关系,A公司向B公司借款100万元。同时,B公司又是A公司的供应商,A公司需要向B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若A公司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抵销权的规定,A公司可以将欠B公司的50万元货款与B公司欠A公司的100万元借款相互抵销,最只需支付50万元给B公司,从而减少了破产带来的经济损失。
总的来说,企业破产法的抵销权规定有利于债权人在破产过程中减少损失,实现债权与债务的公平抵销,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行使抵销权时,债权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确保抵销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精彩评论

我国《企业破产法》在续了民法抵消权制度的种类基本理论前提下,结合破产程序的相同特殊性,对一般民法意义上的抵销权行使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不得,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不论规定(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破产中的什么抵销权行使与民法中的抵销权行使存在不同。《破产法》第40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这就是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根据这一权利,债权人在破产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取得,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