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的流质契约有哪些-债权债务的流质契约有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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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流质契约是怎样规定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流质条款为: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

在很多情况下,债务人为经济上的协议困难所迫,会自己提供或者请求第三人提供高价值的抵押财产担保何时何地较小的债权,而债权人可能乘人之危,迫使债务人订立流质契约,从中获取暴利。因此,有必要从理论和实务上对与以物抵债相关的法律概念予以辨析。 代物清偿 代物清偿,是指以其他给付替代原给付。

流质契约,是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归抵押权人所有。对于流质契约。如果流质条款合法,在抵押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来满足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时,抵押人可能会与抵押权人恶意串通,通过签订流质条款这种合法的方式。

流质契约又称为“流押契约”、“流抵契约”、“抵押物代偿条款”,它是指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或者债权清偿期届满前。民法典的流质有哪些 流质是指在债务质押担保中,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了流质条款,即在债务质押担保中,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约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质押财产将归债权人所有。(一)流质契约无效 流质契约:当事人双方在债务届满前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 流质契约的认定:是否排除清算(多退少补)。

流质契约(Fluidity Contract)又称为“流押契约”、“流抵契约”、“抵押物代偿条款”流质契约,是指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或者债权清偿期届满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