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2020年细则
云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2020年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云南省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维护租赁市场的良好秩序和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云南省内所有出租房屋的实、管理和处罚工作。
第三条 租赁房屋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依法保证租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切实履行管理责任。
第四条 租赁房屋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租户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第五条 租赁房屋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和设备,确保租户的安全居住环境。
第二章 租赁房屋的登记和备案
第六条 出租房屋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在出租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并提供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
第七条 租赁房屋的登记和备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位置、建筑结构、房屋面积、租金、租赁期限等。
第八条 市、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登记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对合规定的出租房屋予以登记备案,颁发相应证明。
第九条 租赁房屋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出租时应当将登记备案证明提供给租户。
第三章 租赁房屋的管理要求
第十条 租赁房屋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房屋的安全设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出租房屋的门窗、锁具、防盗网等安全设应当合相关安全标准,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租赁房屋的走廊、楼梯、电梯等公共通道和区域应当保持通畅和干净生。
第十三条 租赁房屋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对房屋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租赁房屋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与租户签订明确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
第四章 治安违法行为和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通过伪造、倒卖或转让登记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租赁房屋管理不善,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措进行整顿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云南省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制定配套实细则,细化本规定的各要求。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行。
以上就是云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2020年细则的相关内容。该规定旨在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租户的人身财产安全。租赁房屋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履行管理责任,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和设备。同时,租赁房屋的登记和备案、管理要求以及治安违法行为和处罚等方面也作出了详细规定。云南省公安机关还保留制定配套实细则的权力,以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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