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的处理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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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股东抽逃出资的根据表现形式有什么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出资人行为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义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承担行为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发起人,应支持: 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第35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权利规定(三)》(2020修正) 第12条 公司成立后。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公司相关股东的负担行为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其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责任有( )。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利益要件是什么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