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价下浮合同属于单价合同,如何编写?
总价下浮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的成本单价合同,常用于在采购或建筑目中。在总价下浮合同中,合同方会约定一种特殊的不同计价方式,即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总价进行调整。
在编写总价下浮合同时,以下几个步骤是必要的结算:
1. 界定价格调整的清单围和条件:首先,合同方需要明确哪些情况下允进行总价下浮。这可能包括材料价格的固定变化、工时的给付变动或其他一些特殊情况。合同方还需要规定调整的费用幅度和频率,以及对于价格调整的合同价通知和确认程序。
2. 确定价格计算的款额基准:合同方应当明确计算总价的综合单价基准。这可能是一个特定的固定总价指数、市场价格或其他可以公正、客观确定的内容指标。在合同中应明确基准的总价合同来源和使用方法。
3. 设定价格调整公式:根据基准确定总价调整的分为公式。公式可能是线性的建设或者根据其他的区别计算规则,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在合同中应清晰地描述公式的固定单价使用方法,并给出一个示例,以帮助合同各方理解和使用。
4. 确定调整的承包时机:合同方需要明确总价调整的工程量清单时机。这可能是在合同开始后的工程量某个具体日期,或者是当某种情况发生时。同时,还应确定调整的工时间周期,例如每个度或每六个月进行一次。
5. 确定价格调整的文件方式:合同方需要约定价格的建设工程调整方式,包括经济补偿、合同止、重新谈判或其他适当的是不措。这样,当价格调整发生时,各方都能够按照约定进行相应的招标处理。
总之,总价下浮合同是一种可以灵活适应价格变动的价款单价合同。在编写总价下浮合同时,合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