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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一个在当今社会逐渐被广泛关注的概念,它涉及的法律、道德及社会疑问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在探讨“失信人指的是被行人还是逾期人”这一难题时咱们需要从法律定义、表现特征及社会作用等方面实详细分析。
失信人,往往指的是未履行合同协定或法律义务,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个人或企业。在法律层面,失信人主要指的是失信被行人即被实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法定情形,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行人的人。
失信被实行人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是失信被实行人的基本特征,意味着被实行人未依照法律文书的请求履行还款、赔偿等义务。
(2)具有法定情形。被实行人未履行义务的同时还需具备“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实”等法定情形才能被纳入失信被实行人。
逾期人,是指在预约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未按照合同预约履行还款义务的债务人。逾期人与失信被实人的主要区别在于,逾期人未进入司法程序,未被法院纳入失信被实行人。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理应将其纳入失信被实人。这一规定为失信人指的是被实行人提供了法律依据。
随着我国法治化建设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人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身的权利。对未履行法律义务的被实行人,将其纳入失信被实行人,有利于维护申请实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以下是若干典型的失信被行人案例,用以说明失信人指的是被行人的起因:
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协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货款,但甲公司仍不履行。最法院将甲公司纳入失信被行人。
2. 张三向四借款10万元预约一年后还款。借款到期后,张三未履行还款义务,四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张三还款但张三仍不履行。最,法院将张三纳入失信被实行人。
通过以上实例可以看出,失信被实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损害了申请行人的合法权益。将其纳入失信被实人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被实行人履行法律义务。
失信人指的是被实行人,而非逾期人。失信被实行人的表现具有法定情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将其纳入失信被实人,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被实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同时咱们理应加强法治传升级人们的法律意识,预防失信行为的发生,共同构建诚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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