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转移纠纷判决书

裁判文书

(2019)0105民初749号

原告:北京心悦网络科技

被告:上海博欣融资租赁

一、案件基本情况

北京心悦网络科技(以下简称心悦公司)与上海博欣融资租赁(以下简称博欣公司)因债权债务转移纠纷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起诉需求判令博欣公司归还心悦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共计人民币79.5万元。

经本院立案并开庭审理后心悦公司、博欣公司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

二、案件事实

自2017年4月24日起心悦公司与博欣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博欣公司向心悦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约好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2年,抵押物为博欣公司的第三人固定资产。该借款合同于2019年4月1日到期。

在借款的应当期间,心悦公司对博欣公司的民事还款情况实行了多次催收,但均未得到有效回应。 心悦公司在2019年3月28日向博欣公司发函提出借款违约及利息的公告请求需求博欣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574.5万元。但博欣公司未予理会,违约款也未支付。

博欣公司反而在未经心悦公司同意的律师情况下,通过招标方法将固定资产所在地上海市汇区凯旋路1号国际商务场A座901室的汉族出租权、装修等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借贷财产权转让给了上海国开物业管理,博欣公司收到转让款人民币490万元,并用此笔款抵扣本身的借款款。心悦公司认为这类表现违反了借款合同和信用债权转移协议的关系规定,于是起诉请求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

三、案件争点

本案争点为:

1. 借款合同是不是有效;

2. 债权债务是不是已经转移;

债权债务转移纠纷判决书

3. 借款违约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4. 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判断依据

1.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担保法》等;

3.法院司法解释。

五、判决理由

1. 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在本案中,心悦公司与博欣公司签订的依法《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签订当时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法律能力,且合同内容、条款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博欣公司在合同期内未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已构成借款违约。

2. 债权债务是否已经转移

本案中,博欣公司在未经心悦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抵押物所在地的财产权转让给了第三方并用该款抵扣债务致使心悦公司的债权受到作用。但是依照信用债权转移协议的相关规定,债权方应该提前通知债务方并且获取债务方书面同意后方能实债权转移。本案中,博欣公司未事先告知、未取得同意,转移是无效的合同纠纷。博欣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合议庭规定侵犯了心悦公司的债权,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借款违约及违约金的计算途径

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好,博欣公司理应依照年利率10%的标准向心悦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截至借款到期日,博欣公司未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由此构成了借款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合同法》可的原则,本案中的借款合同违约金可在合同约好违约金基础上,按《合同法》规定的合理违约金标准实行计算。鉴于本案中博欣公司的借款本金为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10%。 按照行《合同法》前的履行相关规定,本案的借款违约金应为人民币100万元。

4. 是否构成侵权

博欣公司在未经事先通知或取得心悦公司同意情况下,将抵押物所在地的组成财产权转让给了第三方并用该款抵扣债务,造成了心悦公司的债权受到影响。博欣公司的这类行为违反了《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心悦公司的受理合法权益。 博欣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六、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作出如下判决:

1. 告知博欣公司归还其应付心悦公司的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借款利息人民币74.5万元,其应付的借款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共计人民币674.5万元;

2. 告知博欣公司承担由其违反信用债权转移协议、损害心悦公司合法权益所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

3. 本案诉讼费用由博欣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遵循上诉程序提起上诉,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判长:文民

审判员:胡珊

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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