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公司债权债务管理办法规定及全文

州公司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公司法》、《债权法》等法律法规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规债权债务管理表现促进州市企业健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市内各类公司的小额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条 州市公司债权债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州市公司债权债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债权债务登记

第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该设立债权债务登记机构及时登记、保存公司的贷款债权债务信息并向全社会公开。

第五条 公司应该在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债权债务登记机构登记公司的基本情况、资产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债权债务登记信息应该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有权对登记信息实行修改和更新。债权债务登记机构理应及时应对公司的申请,并修改更新登记信息。

第七条 债权债务登记机构理应定期公开公司的国有企业债权债务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债权债务受让

第八条 公司的国企债权可通过受让的途径实转让。转让方与受让方理应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办理债权转让手续。

第九条 债权转让方理应向债权债务登记机构提交转让申请,经审核确认后予以登记。

第十条 债权受让方可以享受与原债权人同等的试行权益,但不得结合多笔债权行使类似债权合并的表现。

第十一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债务可通过债务重组的办法实行应对。债务重组应该依法实,合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二条 债务重组方案应该经债权债务登记机构审核,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后方可实。

第四章 债权债务处置

第十三条 公司理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预约履行债务,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如无法履行到期较大额债务,应该及时向债权债务登记机构申请债务处置,并向债权人实说明。

第十五条 债权债务登记机构应该及时调查核实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情况,并协助债权人与债务人实行谈判、协商。

第十六条 如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债权债务登记机构可以按照债务人的人员实际情况采用拍卖、变卖等办法处置债务人的资产,以偿还债务。

第十七条 债权债务的处置理应公平、公正、公开实行,尽量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公司理应遵守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债权债务管理义务。

第十九条 债权债务登记机构应该保护债权债务信息的安全,不得泄露、篡改、伪造登记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和债权债务登记机构理应加强合作,共同维护债权债务管理的风险正常实。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防表现,管理委员会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全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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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公司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公司法》、《债权法》等法律法规,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规债权债务管理行为,促进州市企业健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市内各类公司的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条 州市公司债权债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州市公司债权债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债权债务登记

第四条 公司成立后理应设立债权债务登记机构,及时登记、保存公司的债权债务信息,并向全社会公开。

第五条 公司应该在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债权债务登记机构登记公司的基本情况、资产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债权债务登记信息理应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有权对登记信息实行修改和更新。债权债务登记机构理应及时解决公司的申请,并修改更新登记信息。

第七条 债权债务登记机构应该定期公开公司的债权债务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

温州公司债权债务

第三章 债权债务受让

第八条 公司的债权可以通过受让的途径实转让。转让方与受让方应该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办理债权转让手续。

第九条 债权转让方理应向债权债务登记机构提交转让申请,经审核确认后予以登记。

第十条 债权受让方可享受与原债权人同等的政府权益但不得结合多笔债权行使类似债权合并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的部门债务能够通过债务重组的途径实行应对。债务重组应该依法实,合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二条 债务重组方案应该经债权债务登记机构审核,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后方可实。

第四章 债权债务处置

第十三条 公司理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预约履行债务,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如无法履行到期较大额债务,应该及时向债权债务登记机构申请债务处置,并向债权人实行说明。

第十五条 债权债务登记机构应该及时调查核实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情况并协助债权人与债务人实行谈判、协商。

第十六条 如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债权债务登记机构可依据债务人的监管理实际情况采用拍卖、变卖等方法处置债务人的破产资产,以偿还债务。

第十七条 债权债务的财务处置理应公平、公正、公开实行,尽量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公司应该遵守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债权债务管理义务。

第十九条 债权债务登记机构理应保护债权债务信息的安全不得泄露、篡改、伪造登记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和债权债务登记机构应该加强合作,共同维护债权债务管理的监正常实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管理委员会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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