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的管辖
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失踪现象逐渐增多给债权人的诉讼权利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在这类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的管辖》的规定旨在规债权人在此类情况下的诉讼表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二、诉讼管辖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的管辖围涵以下情况:
1. 债务人被异地失踪,或长期无法联系到债务人的情况;
2. 债务人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或以其他形式逃避清偿债务的情况;
3. 债务人被法院、国家有关部门冻结资产,或实其他限制措的情况;
4. 债务人在涉外债务纠纷中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等。
在以上情况下,债权人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追究债务人的法律责任。
三、诉讼程序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的诉讼程序如下:
1. 债权人应首先向法院提起申请,详细说明债务人的失踪情况或逃避清偿债务的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
2. 法院将组织调查,核实债务人的失踪情况或逃避清偿债务的表现并依法对其采纳措;
3. 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实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措,并通知债权人实行清偿;
4. 如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清偿债务,法院将依法对其采用强制实措,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诉讼保障
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还规定了以下保障措:
1. 债权人应在合法、正当的围内行使起诉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2. 法院应依法公正审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债权人及法院在诉讼期间应遵守相关规定,保持诚实守信的原则。
通过以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的管辖实了明确的规,为债权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债权人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可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精彩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要》中,一是对受让主体作了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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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三款的规定判定债务人有关人员承担责任时。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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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普法 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 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 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对于怠于履行移交义务导致清算无法顺利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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