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存恩刑事判决书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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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编号:2021年XX号
原告人:张三
被告人:四
审理法院: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XXX
审理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案件概况:
被告人四因涉嫌盗窃罪,于XXXX年XX月XX日被XX市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并逮捕,XX市依法提起公诉,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四在XXXX年XX月XX日晚22:00至次日晨2:00期间,擅自进入张三住宅,盗走张三住宅内现金10000元,并在逃跑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身上搜出抢走的现金。
被告人四对上述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裁决。
本案属于盗窃罪,系刑事案件,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听取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辩意见,并依法实行了质证、辩论。
按照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物证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人四的表现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该判处刑罚。
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件审理费用由被告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长: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书记员:XXX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某在云南省自市实了多次盗窃表现,依法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盗窃罪。某对其多次盗窃行为供认不讳,依法应该以盗窃罪论处。
法庭认为,本案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国家刑法,性质恶劣,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依法理应受到法律制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本院对某犯盗窃罪,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审理费用由被告人承担。
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审判长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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