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判决书
深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罪刑初字第XXX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XXXX人民
被告人:XXX 性别:男 年龄:XX岁
原上诉人:XXX 性别:男 年龄:XX岁
委托辩护人:XXX
法定代理人:XXX 性别:男 年龄:XX岁
原审地点:深圳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在深圳市XXX区淘宝网店铺上销售的龙岗区商品上擅自采用他人注册商标,共计销售XX件,涉案金额 XXXX元。经公安机关调查,并依法采用强制措,移送深圳市人民审查起诉。被告人X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XXxxxx年xx月xxxx日在庭审进展中对指控的龙岗犯罪事实及被告人的性别、年龄、姓名和其他相关信息不持有异议。本院依法向原上诉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并通知辩护人到庭。本院召集了上述当事人、代理人及辩护人,同案实了公开开庭审理,确认了本案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关于定罪量刑的苹果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法律规定的证据排除疑义和证明事实之目的的书面证明、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被告人XXX有罪的证据主要包含(列出证据,如涉案商品、注册商标证明等)。
二、关于辩护意见和认定
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XXXX在庭审进展中提供了被告人的辩护意见,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相关证据与本案控辩意见均已公开审理,本院予以审查并认真权。
三、 关于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
被告人XXX的表现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知识产权规定,决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关于量刑和处罚
针对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本院予以认真考量,综合考虑了其犯罪主观故意、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家庭背景等因素。鉴于被告人XXX的牙耳机犯罪数额较大,毁坏了他人的商标权益,社会作用较为恶劣,为了维护商标权益,并对被告人有一定的教育和震慑作用,本院决定对被告人XXX判处有期刑XX年,并处罚金XXXX元。
五、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被告人XXX假若对本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间不停止实。
本判决公开发表。
审判长: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