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程债权债务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本
青岛工程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青岛工程债权债务管理表现,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推动青岛工程建设健发展,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围内的工程债权债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工程债权债务管理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各方利益。
第四条 工程债权债务管理理应坚持风险分散原则,防和化解风险。
第五条 工程债权债务管理应该加强信息共享与交流,健全监机制。
第六条 工程债权债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涵:确立债权关系、合理确定债权债务围、妥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等。
第二章 债权登记管理
第七条 工程债权在债权权利债务上形成和行使的期间,理应实行登记。
第八条 工程债权登记应该包含以下内容:债权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债务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债权债务的种类、金额、期限;债权担保的情况等。
第九条 工程债权登记应该通过工程债权登记系统实行,债权人可自愿申请登记,也可被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请求登记。
第十条 工程债权登记机关应该及时审核登记材料,对合须要的工程债权实登记,并向债权人颁发工程债权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 工程债权登记证书应包含债权的基本信息,以及债权债务的围和期限等内容。
第三章 债权债务围确定
第十二条 工程债权债务的围应该按照工程合同和相关协议等约好实行确定。
第十三条 工程债权债务的围涵工程款、工程担保金、违约金、滞纳金等。
第十四条 债务人理应依照合同预约的期限和金额履行债务,如有未履行或违约情况,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好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债权债务调解与清偿
第十五条 在工程债权债务发生纠纷时,各方应该优先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争议,实现债权债务清偿。
第十六条 工程债权债务纠纷的调解可通过工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实,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实。
第十七条 工程债权债务纠纷的调解结果应该经各方签署协议,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工程债务清偿理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实。
第十九条 工程债权债务的清偿顺序为:担保债权、优先债权、一般债权。
第五章 监与处罚
第二十条 工程债权债务管理机构理应加强对工程债权债务的监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疑惑。
第二十一条 工程债权债务管理机构有权对违规表现实查处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工程债务违约表现应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行,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后,需要继续行的,经市政府批准后长实。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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