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词文最新版
刑事辩护词文:为误判洗刷冤
小一:引言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各位陪审员,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可以站在这里,代表被告,为被告洗刷冤,为公正伸张正义。我要感谢各位对这个案件的审理,这是一件非常要紧的案件,咱们将为公正伸张正义献我们的力量。
小二:实据
本案的被告在案发时正在家中休息,丝毫木有任何犯罪表现。但是警方却以其指纹在现场被发现为由,将其带到了案发现场,指控其犯罪。但是我们要问一下,指纹能证明什么呢?指纹的物证价值很有限,有可能是被其他人盗用,也有可能是误落在现场,不能于是就轻易地定罪。
而且,在案发现场并未有其他任何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犯罪,只是单纯地依靠指纹的物证来认定其罪名,这类不严格的解决方法本身就值得怀疑。
小三:证人证言不足定罪
在此同时我们讨论一下本案的证人证言。我们要指出的是,本案的证人证言并不足以支持控方的指控,也就是并不能证明被告犯罪。警方在审讯期间,对被告实了压迫和恐吓,诱导其认罪。而且,证人证言并不完全可信,并有可能被污染。 证人证言本身并不足以定罪。
小四:关于指纹的疑惑
我们再次回到指纹的难题。指纹可以证明被告曾经在这个地方出现过,但是不能证明被告犯罪。被告是一位普通的市民,他有可能在其他时候、其他地方留下了自身的指纹,并无任何犯罪表现。假如仅仅依据指纹认定其罪名,就会造成极大的误判。
本案中,指纹的搜集途径也有值得推敲的地方。警方在现场采集指纹时,木有遵守程序,也未有与被告沟通,而是将其带到了警局,实了非法拘禁。这类表现不仅违反了被告的人权,也违反了执法程序的须要。
为误判洗刷冤
尊敬的法官和陪审员,在审理本案时,请务必对证据和程序实全面深入的审查。要看到本案中的疑点和漏洞,不要被表面上的所谓“证据”所蔽。也期望公诉方能够重地对待证据和程序,并不要试图通过不正当的手口供。
我想再次提醒大家,本案的被告无罪,我们要为误判洗刷冤。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