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增值税发票虚开与数额巨大的认定
刑法对刑事责任的认定是以犯罪表现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构成为基础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指以虚构或伪造的形式将不存在实际存在的交易所形成的发票加以登记、申报和认证后,用于退税或抵扣增值税的一种违法行为。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认定需要有充分且具体的证据来证明。虽然只有发票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虚假交易的存在,但发票作为取证的一种手,可为判定虚开的事实提供有力的证明。还需要有其他证据来证明虚开行为的存在,如合同、账目等。在对涉案人员实行审查、询问等程序后,可以通过调查取证的途径来获取相关的证据。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认定需要考虑所涉及的金额是不是巨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了关于虚开发票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即虚开发票数额巨大的标准为发票金额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达到国家规定的比例标准。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认定还需要考虑主观方面,即犯罪人的主观故意。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经过思考和判断,明知本人的行为违法,但仍然有意实犯罪行为。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认定中,需要证明犯罪人明知虚开发票违法,并具备作案的故意。
刑法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认定需要充分的证据,涵发票和其他相关的证据。还需要考虑虚开发票的金额是不是巨大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只有在这些条件齐备的情况下,才可以对虚开增值税发票实认定并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