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不得主张抵消的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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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转移的概念与特点
债务转移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通过协商或其他途径,将原本属于债权人的债权,转移到第三人身上。债务转移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债权人对债权的处分自由,债务人则可通过债务转移来规避债权人的追索权利。虽然债务转移是一种合法的权利行使,但是在实际运用中,由于债务转移可能存在对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作用,由此法律对债务转移实行了约和规。
二、抵销的概念与法理依据
抵销是指当两个债权债务相对人之间互相债务关系都存在时,一方当事人主张将其债权与债务相抵销的表现。抵销的法律效果是相互抵销,即两个债务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抵销有两个主要的法律依据:
1.民法总则第四十一条:债权债务因同一事务发生的可以互相抵销。
民法总则第四十一条对抵销关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只有存在“因同一事务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才可以实抵销。这意味着抵销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方面,债权债务关系需要因同一事务发生,即两个债务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性;另一方面,债权债务关系的连带性须要,即一方主张抵销时,债务人也同时主张抵销对方的债务。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疑问的决定》第六十五条:合同当事人协定不得主张抵销的,应该依照预约。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疑惑的决定》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好不得主张抵销的情形。这是基于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合同当事人可按照本身的意愿和利益协定不得抵销的情形,具有一定的强制力。
三、抵销与债务转移的区别与联系
抵销与债务转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表现,但在若干情况下可能存在联系与作用。
1.抵销与债务转移的法律性质不同
抵销属于债权债务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可看作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扩展。而债务转移则是对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划定,实质上是一种处分权利的表现。抵销是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下发生,而债务转移是将债权归属权转移到第三人身上。
2.债务转移的效力可能作用抵销的实
在债务转移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变化,此时抵销的实可能受到影响。例如,A债务人将其债务转移到B第三人身上后,B与A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关系,此时A无法再主张与B的债务实抵销。
3.合同中的不得抵销预约可能对债务转移产生影响
合同中可以约好不得主张抵销的情形,此类预约也会对债务转移产生影响。例如,合同中协定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这意味着即使债务发生转移,原本具备抵销条件的债务人也无法行使抵销权。
四、债务转移不得主张抵销的法理依据
从法律角度来看,债务转移后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了变化,债务人无法再主张与转移前的债权人抵销的权利。这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或者法理依据:
1.法律对于抵销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债权债务因同一事务发生的可互相抵销”,而债务转移是一种与原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直接或间接关联的变动,即债务转移前的债权债务与债务转移后的债权债务存在因同一事务发生的关联性。
2.合同中的不得抵销约好
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疑惑的决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好不得主张抵销。债务转移是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或其他办法变更原有债权关系的一种行为,因而债务转移后的债权债务关系受到合同中的不得抵销协定的约,即债务转移致使债权债务发生变化后,债务人无法主张抵销权利。
债务转移后的债务人无法主张与转移前的债权人债务的抵销权利,这是基于抵销的法律性质与债务转移的效力之间的关系,以及对于抵销规定与合同预约的合理解释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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