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律师制度是刑诉第几条法律?
值班律师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该条法律规定了被告在被依法扣留,被逮捕,被监视居住,被取保候审或者被羁押后,有权请律师进行代理。如果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律规定他有权在审查起诉及一审庭审阶要求提供值班律师为自己辩护。值班律师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由被告自行选择并通知。此外,值班律师在必要时也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代理人的意见。
值班律师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告在刑事诉讼中得到公正的审判。通过值班律师,被告可以得到法律援助和代理,提高了案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在刑事诉讼中,被告往往面临政府机关等有力量的对手,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被告将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一个被告在被依法扣留后没有委托辩护人,他可以选择要求提供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将代表被告出庭参加审查起诉和庭审,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通过值班律师,被告可以更好地理解案件的重点和关键信息,采取适当的辩护策略,提高案件的胜诉机会。
总的来说,值班律师制度是为了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公平。被告可以通过值班律师获得法律援助和代理,提高自己的辩护能力,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必要的协助。值班律师制度对于推动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至关重要,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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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于值班律师,我国《刑事诉讼法》仅在173条第1款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在审查起诉阶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其他阶则未作规定。立法者在制度设立上的不周。

值班律师制度起源于英国,之后在其他西方国家也续建立起来,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约见起点是河南省修武县在2006年进行的社会值班律师试点工作。在近2年的试点期间。

刑事诉讼法值班律师制度具体法条法律主观:刑事诉讼法6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

为了提高刑事诉讼中律师的参与程度,以更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18年《刑事诉讼法》在总结值班律师工作经验,并合理借鉴外国做法的基础上。刑诉法第15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关于值班律师制度的定位,刑诉法第36条第1款表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值班律师只是在侦查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而值班律师不是辩护人,所以不属于刑事诉讼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