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合同保管方的义务:包括与不包括,简述
仓合同保管方的义务是指在仓合同中,作为保管方的一方需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保管方是指经营仓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其具体的义务在合同中应有明确的规定。下面将从包括和不包括两个方面简述仓合同保管方的义务。
保管方的义务包括:
1. 确保存放货物的安全:保管方需要提供安全的仓环境,防盗窃、火灾以及其他意外事件,保障存放在仓库内的货物安全。
2. 妥善保管货物:保管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对存放的货物进行妥善的保管,保障货物不受损坏、腐败或者丢失。
3. 提供必要的保障措:保管方需提供货物保险、防潮、防火等必要的保障措,确保货物的安全性。
4. 提供及时的服务:保管方应及时提供仓服务,包括货物的入库、出库、仓报告等工作。
5. 其他约定的义务:根据合同的约定,保管方可能还需要承担其他特定的义务,如货物检验、包装等工作。
保管方的义务不包括:
1. 货物本身的损坏:如果货物因为自身质量问题或者其他非人为因素导致损坏,保管方通常不承担责任。
2. 不可抗力的损失: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导致货物损失,如地震、水等,保管方通常也不承担责任。
3. 超出约定围的服务: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管方通常不承担超出合同围的服务责任。
综上所述,仓合同保管方的义务主要包括确保存放货物的安全、妥善保管货物、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提供及时的服务等方面。同时,保管方的义务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不承担货物本身的损坏责任、不可抗力的损失责任以及超出约定围的服务责任。在签订仓合同时,双方应该明确约定保管方的具体义务和责任,以避免发生纠纷。
精彩评论

仓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如下:支付仓单;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危险通知义务;存和保管仓物品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仓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按照交易惯出具保管凭证的义务;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时,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等。

仓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 篇1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仓合同保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给付仓单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存货人交付仓物的。

仓合同中保管方的义务:按照约定对入库仓物进行验收;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以及妥善保管仓物等。存货方的权利:收取仓单、入库单等凭证;检查仓物或者提取样品。

仓合同当事人一般为保管方和存货方。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仓合同的保管人要求的义务是:给付仓单义务。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危险通知义务在遇到以下情况的。仓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有:给付仓单义务;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危险通知义务;对仓物实行存和保管的义务;返还仓物的义务;允存货人检查和采取样品的义务。

仓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包括:保管人具有验收入库货物的义务;保管人有危险通知义务;保管人有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的义务;保管人有危险催告义务以及紧急处置权。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完好无损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