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钱忠判决书

杞县钱忠判决书

序号:001

案件名称:杞县钱忠商贸非法侵犯财产罪刑事案件

审理法庭:杞县人民法院

审判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原告:人民

被告:杞县钱忠商贸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杞县钱忠债权债务

书记员:XXX

经审理,本案原告提起刑事诉讼,指控被告杞县钱忠商贸非法侵犯财产罪。本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杞县钱忠商贸的违法犯罪法定代表人钱忠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人民派员到庭提起公诉。本案已审理结。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杞县钱忠商贸于XXXX年XX月XX日,在与他人签订合同后,非法侵占了他人财产XXX万元。被告在法庭上对指控表示认罪悔罪。

本案被告杞县钱忠商贸犯有非法侵犯财产罪,其行为已构成刑法规定的进行非法侵占罪。鉴于被告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组织罪行,并主动退赔被侵占的河南财产,本法院对被告的被告人犯罪情节及其悔罪态度予以认定,并依法做出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本法院裁定如下:

一、被告杞县钱忠商贸犯有非法侵犯财产罪,判处有期刑X年,并处罚金XXX万元。

二、被告杞县钱忠商贸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侵占的开封财产XXX万元。

以上判决已经布,本案件立即送达。本判决为审判决,不服本判决的开封市一方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杞县人民法院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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