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六天工作制加班工资争议仲裁案例
劳动合同约定六天工作制加班工资争议仲裁案例
案例1:
序号 1
劳动力争议仲裁案件编号:2021-00456
双方当事人:甲方:某公司 乙方:某员工
案情概述: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从事某岗位的不超过六天工作制。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每周工作六天,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另外,合同中还约定了加班工资的工时支付问题,但是具体数额没有明确规定。
乙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制度六天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已满168小时,而实际上乙方却经常需要加班,并且加班时间超过了每周40小时的合法标准。乙方认为,根据劳动法的用人单位规定,加班应该按照比平时工资更高的保证标准进行支付。
甲方则认为,虽然劳动合同约定了六天工作制,但是乙方每次工作的职工总时间并未超过每周40小时,并且加班时间较为灵活,所以不需要支付额外的不超加班工资。
仲裁结果:
在加班工资的至少争议下,劳动力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仲裁,最裁定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的一周规定,乙方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即为加班,应按照比平时工资更高的法律标准进行支付。虽然劳动合同约定了六天工作制,但是乙方每次工作的安排总时间未超过每周40小时,并不影响乙方享有加班工资的休息权利。
由于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加班工资的一天数额,根据劳动力仲裁委员会的一般判断,甲方应当按照与平时工资相比更高的时制标准支付乙方的单位加班工资。
总结:
在劳动合同约定六天工作制下,加班工资的支付问题是一个值得重视的议题。根据劳动法的实行规定,员工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即为加班,应按照比平时工资更高的标准进行支付。如若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加班工资的数额,则应按照与平时工资相比更高的违法标准进行支付加班工资。
该案例中,虽然劳动合同约定了六天工作制,但是乙方每次工作的总时间未超过每周40小时,所以可以享有加班工资的权利。最,仲裁结果裁定甲方应当支付乙方加班工资。
案例2:
序号 2
劳动力争议仲裁案件编号:2021-00789
双方当事人:甲方:某公司 乙方:某员工
案情概述: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从事某岗位的六天工作制。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每周工作六天,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另外,合同中还约定了加班工资的支付问题,但是具体数额没有明确规定。
乙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六天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已满168小时,而实际上乙方经常需要加班,并且加班时间超过了每周40小时的标准。乙方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加班应该按照比平时工资更高的标准进行支付。
甲方则认为,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制是六天工作制,乙方每周工作时间已满168小时,不需要支付额外的八小时加班工资。
仲裁结果:
在加班工资的争议下,劳动力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仲裁,最裁定乙方没有享有加班工资的权利。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即为加班,应按照比平时工资更高的标准进行支付。但是在该案例中,乙方每周工作时间已满168小时,且未超过每周40小时的加班标准,所以不需要支付额外的加班工资。
总结:
在劳动合同约定六天工作制下,加班工资的支付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即为加班,应按照比平时工资更高的标准进行支付。但是如果员工的劳动者工作时间已满168小时,且未超过每周40小时的加班标准,就不需要支付额外的加班工资。
该案例中,乙方每周工作时间已满168小时,未超过每周40小时的加班标准,最仲裁结果认定乙方没有享有加班工资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