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值班律师法条及制度
刑诉值班律师是指由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或法律援助机构等单位组织的、在充分保障律师行使执业权利的前提下,开展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服务的一种律师服务形式。为了规刑诉值班律师的行为,保障被告人和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刑诉值班律师的法条和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刑诉值班律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进行辩护。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权依法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如果被告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辩护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为其辩护。律师是辩护人之一。”这一规定确保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选择辩护人的权利,也为刑诉值班律师的存在和参与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有权参加案件的审查、侦查和审判活动,提出证据,质证原告的证据和陈述,发表意见,提出抗诉和其他代理行为。”这一规定明确了刑诉值班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其参与刑事诉讼的合法地位。
第二,刑诉值班律师制度
刑诉值班律师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利,提高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刑诉值班律师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律师组织建立刑诉值班制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等律师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刑诉值班律师制度,确保在需要的时候能够及时派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2. 刑诉值班律师服务围和对象。刑诉值班律师应当向社会公开其服务围和对象,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3. 刑诉值班律师工作机制。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等律师组织应当建立刑诉值班律师的工作机制,包括律师轮岗制度、值班律师联系方式公布、案件咨询和代理服务等。
4. 刑诉值班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刑诉值班律师有权参与案件审查、侦查和审判活动,提出证据和质证,发表意见,提出抗诉等,同时也应当履行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法定义务。
总之,刑诉值班律师法条和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旨在保障被告人和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刑事诉讼的公正和权威。只有依法依规开展刑诉值班律师工作,才能真正发挥刑诉值班律师的作用,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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