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刑事重罪律师业务管理办法全文最新
北京地区刑事重罪律师业务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刑事重罪律师业务,提高专业水平,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地区刑事重罪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刑事重罪律师依法接受委托,为当事人提供刑事法律服务。刑事重罪律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维护公正、合法并代理当事人的利益为职业纲领。
第四条 刑事重罪律师业务管理应当遵循公正、规、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刑事重罪律师业务管理应当依法保障律师执业自由、独立行使职权,维护律师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六条 北京市司法局负责统筹、协调和监本市刑事重罪律师业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级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刑事重罪律师的管理,做好律师行业自律工作,维护律师团体利益和律师个人利益,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刑事重罪律师业务的管理和指导,配备专业人员,落实职责,确保律师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九条 刑事重罪律师应当增强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正和良序。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刑事重罪律师业务的培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 刑事重罪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不得受贿、索贿,不得泄露与当事人交往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保密信息;不得扰乱法庭秩序,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
第二章 刑事重罪律师资格和登记
第十一条 刑事重罪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书;
(二)法律、政治、职业道德等方面素质较高;
(三)有良好的刑事法律理论基础和业务能力;
(四)有指导或者律师实经验;经验证,有五年以上刑法实践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刑事重罪律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登记管理的规定,依法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刑事重罪律师登记表要真实、准确、完整,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刑事重罪律师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审核刑事重罪律师资格,及时核发刑事重罪律师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刑事重罪律师应当依法接受年审和复审,通过后方可继续行使执业权。
第三章 刑事重罪律师业务诚信
第十六条 刑事重罪律师办理的案件应当合法律规定和本所业务要求。
第十七条 刑事重罪律师有权向当事人详细介绍律师的职责、担任案件的条件和收费标准,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当事人对律师的职责、费用等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刑事重罪律师应当保守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机密,不得泄露与案件有关的商业秘密、隐私等。
第十九条 刑事重罪律师应当按照收费规定,明码标价,合法合理收取费用。不得强制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其他服务。
第二十条 刑事重罪律师应当自律,保持职业操守,不得为不法行为人提供帮助或者代理不法行为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一条 刑事重罪律师应当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代理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独立行使执业权。
第三十二条 刑事重罪律师在接受委托的案件中,应当及时到案庭参加诉讼,并依法申请期审理和调查取证活动。
第三十三条 刑事重罪律师应当努力维护法庭秩序,不得讲不文明言论、故意干扰法庭秩序。
第四思路:采访一位刑事重罪律师,了解他对于业务管理的看法
第四章 刑事重罪律师业务监
第十九条刑事重罪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工作,对刑事重罪律师依法进行业务指导。有必要的,可派遣律师到法浦科技公司的刑侦部门及检察机关等单位,帮助其他律师解决业务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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