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附加刑的追诉期和罚金扣款方式
刑事犯罪附加刑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针对犯罪人的刑罚之外再加处的一种刑罚,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对于附加刑的追诉期和罚金扣款方式,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一定的差异。以下是对于附加刑追诉期和罚金扣款方式的具体分析。
一、追诉期
追诉期是指对于某一犯罪行为,法律规定的起止具有诉讼权的公民或者单位行使起诉权的期限。对于附加刑的追诉期,一般分为绝对追诉期和相对追诉期。
1.绝对追诉期
绝对追诉期是指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起诉,到了期限后无论是否消灭都不能起诉。绝对追诉期的设立是为了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犯罪人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对犯罪人进行人权保障。
在中国刑法中,对于一些特定的附加刑,如没收财产等,规定了绝对追诉期。例如,对于没收财产罚金处罚,绝对追诉期为3年;对于剥夺政治权利处罚,绝对追诉期为5年。在绝对追诉期内,检察机关或者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加刑的诉讼,超过绝对追诉期后,则不能再行起诉。
2.相对追诉期
相对追诉期是相对于绝对追诉期而言的,是对于某些附加刑罚没收财产、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规定的可以在一定时限内行使起诉权的期限。相对追诉期的设立主要是为了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防止附加刑追诉期的“绝对性”带来的“保护犯罪人”的弊端。
在中国刑法中,对于罚金的相对追诉期一般为2年,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对追诉期一般为3年。在相对追诉期内,检察机关或者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加刑的诉讼,如果在相对追诉期内没有提起诉讼,则相对追诉期过后也不能再行起诉。
二、罚金扣款方式
罚金作为一种附加刑罚,是对于犯罪人违法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手。罚款的缴纳应当及时有效,可以追缴到最后一分钱。对于罚金的扣款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1.现金缴纳
现金缴纳是最常见的罚金缴纳方式。犯罪人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后需要按时缴纳罚款,可以选择现金、支票等多种方式来进行缴纳。在中国刑法中,对于罚款的缴纳,一般会规定最后期限,如在15日内或者30日内缴纳罚款等。
2.银行转账
银行转账是一种更为便捷的罚金缴纳方式,也是近年来越来越普遍的罚金缴纳方式之一。犯罪人可以通过网银、手机银行等方式将罚款转账到指定账户。这种方式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对于犯罪人来说也更为方便。
3.扣款
扣款是指将罚款直接从犯罪人的个人或者公司银行账户中扣除,无需犯罪人单独进行缴纳。这种方式需要犯罪人向银行授权,同意将罚款从账户中扣除。对于罚款的扣除,一般会分为一次性扣除或者分期扣除两种方式。
总之,对于附加刑的追诉期和罚金扣款方式的设定,是为了规犯罪人的行为,保护社会公正,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到犯罪人的权益和社会实践情况,尽可能地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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