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清偿顺序的法律规定-主债权清偿顺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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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具体清偿顺序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只有在当事人双方无特别约定的借款情况下,则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实现债权的没有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合同顺序清偿。

债权的抵充清偿顺序的规定为:首先应当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就是设有担保的债权,然后是负担较重的债权,如果负担相同,则先清偿先到期的签订债权,如果到期的时间相同的抵押。未执行民事债权的清偿抵扣顺序 民事债权未进入执行程序,包括债权未到期以及债权到期发生纠纷后法院审理但未裁定执行的阶。对此。

债权偿还顺序法律规定如下: 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 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 如果债务人死亡的,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该规定与《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二者共同构成了对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一个债务人的清偿顺序问题的体系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