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债权债务司法解释-最高院对债权债务司法解释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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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新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债权债务司法解释 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律师解读:该条突破了1991年司法解释关于4倍利率的规定;同时规定24%与36%,划定了两线三区,即:法律保护区、自然债务区及法律无效区。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受让债权的担保人作为债权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相应份额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通过上述的内容可以了解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以上是法书网编辑整理的关于债权债务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知识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债务与债权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以及是需要进行偿还的,那么对于债务与债权之间又有什么样的联系。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次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现行有效的591个司法解释和相关规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和民法典规定一致的364件,未作修改、继续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