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修改对比表及亮点解读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表:
旧版刑事诉讼法 修改版刑事诉讼法
一、立案阶
1. 接受案件条件 1. 修正了案件的收案条件,规定了初次发生犯罪后申请拘捕的案件也可立案。
2. 管辖权的确定 2. 对特定案件的管辖权作了明确规定,如对外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由外犯罪的地域或中国的首次犯罪地有管辖权。
二、调查阶
1. 逮捕审查 1. 删除了“强制措检察建议书”,减少了逮捕环节的程序性要求。
2. 刑事强制措的适用 2.明确规定准备、故意以及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的刑事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
三、审判阶
1. 充实被告人权利 1.增加了被告人的权利,明确规定被告人有参加庭审、陈述、质证、辩论、申请收回证据等权利。
2. 厨告异议的规定 2.增设了对抗辩人出席辩论的厨告义务,有条件地形成被告人的欺骗以及厨告异议制度。
四、上诉阶
1. 二审的限定 1. 原告仅能以犯罪部分为上诉理由,不得提出对原一审主案件的复查。
2. 量刑上诉的规定 2.原先无法上诉的量刑可以提起上诉,修正了量刑上诉的规定。
五、协助刑事司法活动阶
1. 执行异议的规定 1.增设了对于拒绝的强制行为执行的异议制度,对涉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等重大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及一个部门的规章规定,后续执行不审查的取得权也进行了限制。
2.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2.规定法院不发还的给赔偿受害人开展国家赔偿的工作机构,减少了赔偿案件的不满误差,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亮点解读:
1.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被告人的权利,增加了被告人的参与程度,使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 新刑诉法对刑事强制措的适用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明确了准备、故意以及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的刑事犯罪案件可采取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增加了司法机关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3. 新刑诉法增设了对抗辩人出席辩论的密控义务,强化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并添加了被告人的欺骗以及厨告异议机制,进一步保障了被告人在庭审中的权益。
4.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于拒绝执行的异议制度,减少了执行工作的不满误差,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5. 新刑诉法对于上诉阶的规定进行了调整,明确了原告仅能以犯罪部分为上诉理由,规了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总体上,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保护当事人权利、完善刑事强制措的适用、加强被告人权益保护、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进行了多改进和完善,为刑事诉讼活动提供了更可靠、更有效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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