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债务和不定期债务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要求与诉讼时效
定期债务是指债务人根据约定,在某个固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和金额偿还债务的一种债务形式。不定期债务则是指债务人没有明确的偿还时间要求,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何时偿还债务的一种债务形式。
对于债权人来说,定期债务相对更有利。因为债权人可以根据约定的时间来收回债务款,不需要等待。同时,定期债务也给债权人提供了可靠的收入来源,可以合理规划资金运作。对于不定期债务,债权人无法确定具体的收款时间,可能需要不断催讨和追讨债务,增加了债务追索的难度和风险。
对于债务人来说,定期债务也更具可操作性。债务人可以提前预知债务到期日和金额,有足够的时间和准备来筹集资金,有效规划现金流和还款计划。而不定期债务则可能让债务人难以预测和安排,可能会导致无法按时偿还债务,从而给债务人带来风险和压力。
至于诉讼时效,定期债务一般有明确的到期日,一旦超过到期日未偿还,则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但是不定期债务没有明确的到期日,债权人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进行申请。根据中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一般为十年,即债权人在债务发生后的10年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综上所述,定期债务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能够带来更稳定的收入和偿还计划。而不定期债务则不确定性较大,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带来一定的风险和压力。对于诉讼时效,定期债务有明确的到期日,而不定期债务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进行申请。
精彩评论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宽限期 保证合同约定的转让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代位,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是指在债的通知关系中享有债权的效力一方,即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同意一方。债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例如银行、公司、政府等。

债权人催要债务:末确定宽限期,属于不定期债务,诉讼时效不起算,约定,时效,宽限期,不定期债务。

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不得,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第三人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不明确。

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所在地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销,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销。债务法律知识《民法通则》关于债权债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