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刑事案件复制案卷材料要求
1. 起诉书:律师在复制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时,首先需要包括起诉书。起诉书应明确指出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等个人信息,并详细描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相关证据。起诉书应以法律条文为依据,说明被告人所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
2. 刑事判决书:律师还需包括刑事判决书的复制材料。刑事判决书应包含法院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裁决。其中,定罪部分应陈述被告人所犯罪名、犯罪事实和证据;量刑裁决部分则应明确判决结果和适用的法律条文。
3. 证据材料:律师需要复制案卷中的关键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可能包括口供、物证、书证、视频录像等,这些材料能够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确凿无疑。律师在复制证据材料时,需要确保每张复印件清晰可读,并按照案件进展的顺序编号,以便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能够更好地了解证据链的完整性。
4. 调查笔录:律师还需要复制案卷中的调查笔录。调查笔录是警方、法院或律师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记录的对相关人员的询问和回答。律师需要包括被告人的供述内容、证人的证言以及相关专家鉴定的结果等。这些调查笔录能够提供对案件事实的更加全面和具体的了解。
5. 诉讼文书:最后,律师还需要复制案卷中的其他诉讼文书。这些文书可能包括法院的传票、裁定书、公告以及律师提交的申请书等。这些文书记录了案件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和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对于律师的辩护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以上是律师在复制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时最基本的要求。律师在复制材料时需保持准确、完整,以确保案件材料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同时,律师需要按照法律程序的要求进行案卷的复制,并确保所复印件的便于查阅和使用。
精彩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律师代理被告人的秘密,有权查阅本案的关于有关材料。”同时在第139条中明确规定:审查、查封、扣押的应当物品,受理、审查、审判的保密案卷、材料。法律分析受委托律师案卷的隐私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案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执业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律师案卷。

第六十五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刑事案件中,当事人不可以复制案卷,仅律师可以复制。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执行卷宗的,经人民法院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查阅、抄录、复制执行卷宗正卷中的涉及有关材料。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一)阅卷程序 提前与(案管办)联系阅卷事宜,确定阅卷时间,确认是否提供案卷光盘,如不提供卷宗光盘。

据此,“两高”司法解释建立了诉讼代理人阅卷可制度的基本框架:(1)不论律师或者非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均可以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申请阅卷;(2)阅卷围是指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