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代为履行的法律规定及区别
债权代为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委托第三方代替自己履行债务的行为。债权代为履行的法律规定及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法律规定:
- 中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债权代为履行的情形。根据该条款,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同意下,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债务人与第三人就代为履行的约定,对债权人发生效力。
- 中国《民法总则》第四百三十九条也规定了债权代为履行的情形,即债务人可以请第三人履行债务,债权人不同意或者般需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不能请第三人履行。
- 在国际贸易中,债权代为履行通常依据国际商会颁布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INCOTERMS。
2. 区别:
- 债权代为履行与债权转让不同。债权代为履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将债务转交给第三方代为履行。而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将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债权人不再享有债权。
- 债权代为履行与债权人的代位追偿不同。债权代为履行是债务人委托第三方履行债务,为实现债务的履行,还债务人的义务。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是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方追讨债务。
- 在债权代为履行中,债务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双方需要达成明确的约定,约定代为履行的事、围、期限等。而债权转让和代位追偿更多是债权人与第三方之间的行为,债务人的参与度较低。
综上所述,债权代为履行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国《合同法》和《民法总则》的相关条款,国际贸易中依据的INCOTERMS等。债权代为履行与债权转让、代位追偿等有明显区别,其核心是债务人与第三方之间的约定,以实现债务的履行。
精彩评论

第一,须合同当事人的性质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存在,且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交易口头或书面约定。这是第三人能够代为履行的如果前提和必备条件,两者缺一不可。

法官说法: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清偿,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第三人代为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正因此,担保合同应当被理解为负担行为,公司提供担保需满足经内部权利机构决议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而第三人代为履行作为一种事实上的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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