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聘请律师的法律条文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拥有聘请辩护人的权利,并且国家对于无力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提供必要的辩护。下面是《刑事诉讼法》中一些关于聘请律师的法律条文规定:
第三十五条:被告人有权聘请律师进行辩护。聘请的律师可以是本市、自治州、地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公证机关派遣的职工、社会公证人和公职律师,也可以是由人民法院在审判业务资格围内推荐的律师,还可以是其他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律师。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他聘请辩护人或者根据需要指定辩护人,但是如果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不通知或者指定:
(一)被告人自诉案件;
(二)已经明确表示不需要辩护或者不需要指定辩护人的;
(三)由于特殊情况,确实必要的辩护工作无法开展的。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收到辩护人的聘请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聘请单位或者当事人,并在三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一条:案件在途中,聘请或者指定的辩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按照规程撤回其聘请或者指定,并依法通知聘请单位或者当事人指定其他辩护人:
(一)利用辩护人身份,从事非法活动的;
(二)违犯职业道德,严重侵犯当事人权益的;
(三)多次不履行职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辩护人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被告人被依法批准逮捕后,未聘请辩护人或者指定的辩护人未到庭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被告人被依法批准逮捕前聘请的辩护人到庭后,未聘请辩护人已经取得的案卷材料可以留给其使用。
第六十条: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的有权聘请辩护人。取保候审案件,被告人不能聘请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辩护人;确因特殊原因未能聘请或者指定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指派辩护人。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聘请律师的一些法律条文规定的主要内容。这些法律条文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和公平进行。同时,也对不适合担任辩护人的情况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以维护法律职业的尊严和权威。
精彩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