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同归一个人的效力及导致止的案例
债权债务同归一个人是指同一人在一笔交易中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债务之间存在互相抵消的人为效力。这种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权责一体的叫做效力和抵销的意思效力。
首先,权责一体的表示效力。债权债务同归一个人时,权利和义务合并于同一主体,即债权人同时也是债务人。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通过债务来抵消原本应向债务人支付的当事款,从而减少或取消彼此的事实债务。例如,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同时乙向甲借款50万元,若甲乙之间债权债务同归一个人,那么甲只需向乙支付50万元即可,乙则不必偿还欠甲的原因50万元。
其次,抵销的企业效力。债权债务同归一个人时,债权债务主体可以自行协商抵销彼此的民法典权益,从而取消债务关系。这种抵销既可以是在债务实现之前,也可以是在债务实现之后进行。例如,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同时乙向甲借款80万元,双方约定在债务到期后彼此相抵销,那么甲只需向乙支付20万元即可取消债务关系。
然而,债权债务同归一个人也可能导致止债务关系的当事人情况。虽然债权债务同归一个人,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导致债务关系的其他止。例如,债权债务同归一个人的情形主体破产,其财产全部被清算,而无法偿还债务时,债务关系即被止。另外,如果债务人主动放弃债权债务的混同一方,并得到了债权人的归于同意,那么债务关系也会止。
综上所述,债权债务同归一个人具有权责一体和抵销的概括效力,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导致债务关系的人和止。这种情况下,债权债务的移转处理通常需要根据具体的转给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进行协商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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