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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超期限提取标的物逾期15天以上的情况也不在少数。本文将围绕这一现象详细解析解决流程、法律影响及应对措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有益的参考。
当合同约好的提取标的物的期限届满,而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取标的物,即可认定为超期限提取。
在认定超期限提取后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告知其逾期提取的事实,并请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取标的物。同时双方可实行协商,解决逾期提取的疑惑。
如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标的物,依照合同约好,应支付保管人额外的仓储费用,作为对保管人因超期保管而产生的额外成本的补偿。
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仍未能依照预约提取标的物,保管人可选用法律途径,如申请法院强制行等,以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逾期未履行的一方应该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超期限提取标的物的一方,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前所述,逾期提取标的物,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需额外支付仓储费,作为对保管人因超期保管而产生的额外成本的补偿。
若标的物因不可抗力灭失,逾期未提货的一方仍应承担逾期的违约责任。对因货物自身属性、包装疑惑或超过有效储存期所致的变质、损坏,保管方无需负责。
按照《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五条储存期限届满保管人有权需求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取标的物。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逾期未提取,保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对标的物的提取期限、逾期提取的违约责任、仓储费用等方面实行明确约好,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在提取期限届满前,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应与保管人保持沟通,理解标的物的实际情况,提前做好提取准备。若出现特殊情况双方应积极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在逾期提取标的物的情况下保管人可采用法律途径,如申请法院强制行等,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应关注标的物的储存状况,及时提取,避免因逾期提取而产生的损失。同时保管人也应加强对标的物的管理,减少因逾期提取而产生的风险。
超期限提取标的物逾期15天以上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应依照合同预约履行义务积极协商解决纠纷。在应对期间,应明确法律后续影响,采纳相应的应对措,以维护各自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