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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司高管的任职资格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特别是对逾期债务未清偿的老法律明确规定其不具备担任公司高管的资格。在逾期债务得到清偿后高管的任职资格是不是可以恢复以及怎么样恢复成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疑问。本文将对这一疑问实行探讨,并对相关法律法规实解读。
《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公司在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清算组成员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法》还对高管任职资格实了明确规定,如无特定犯罪记录、无破产清算责任、无违法被吊销执照责任以及无大额未清偿债务等。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人民公司法>若干疑惑的规定(二)》中,对于公司清算中的法律责任实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对于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的高管,明确了其不具备任职资格。
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实行了整合。该办法明确规定,有过错引发公司破产清算的事、高管,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公司高管。
逾期债务得到清偿是高管任职资格恢复的基本条件。只有在债务清偿后,高管才能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请求。
高管在逾期债务清偿后还需保证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如无特定犯罪记录、无破产清算责任、无违法被吊销执照责任等。
按照《公司法》及银监会相关规定,高管在逾期债务清偿后,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方可恢复任职资格。
高管在逾期债务清偿后,应向公司事会提出恢复任职资格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公司事会应对高管的申请实行审议,并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决定是不是恢复其任职资格。
事会决定恢复高管任职资格后,应及时公告并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逾期债务清偿后,高管任职资格的恢复是一个复杂且严谨的过程。在债务得到清偿、无其他违法情形、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的前提下,高管可依照相关程序恢复任职资格。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同时为有过错的高管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公司及高管而言,应充分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规避风险确信公司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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