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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工期争议是合同纠纷中的常见难题之一。当承包人未能遵循合同预约时间完成工程时发包人往往会需求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在多情况下工程逾期并非完全由承包人的起因造成而是由于发包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所致。 承包人需要通过合理的抗辩理由来维护自身权益。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建设工程中承包人针对逾期竣工违约金提出的抗辩理由实深入分析。
该条款指出即使建设工程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只要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结算途径的部分仍具有独立性,则不应作用这部分内容的有效性。这意味着即便存在合同整体无效的情况,承包人依然可以依据合同约好主张工程款支付权利。同时这也为承包人在面对发包人提出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索赔时提供了理论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于整个民事活动之中,特别是在合同履行进展中为关键。倘使发包人在明知工程期并非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追究违约责任,则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不当扩大合同无效后续影响边界也可能造成双方利益失,不利于维护公平正义。
当发包人未能准时提供准确完整的工图纸或其他必要文件时,必然会作用工程工进度。在此类情形下,承包人有权请求长工期并以此作为对抗逾期竣工违约金索赔的理由。
设计图纸修改频繁不仅增加了工难度,还可能引起材料采购计划被打乱,进而误工期。若此类情况属实,则承包人可据此提出合理抗辩。
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等不可预见且不可避免的同样会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在此类特殊情况下,承包人无需承担责任,相反还可以寻求补偿。
资金疑惑是制约工程项目顺利推进的关键因素之一。假若发包人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则势必会影响到承包人的正常运作,从而间接引发工期误。此时,承包人能够依据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须要调整工期并拒绝支付违约金。
除了上述列举的情形之外,还有可能存在如未准时交付场地、未及时协调外部关系等难题。这些疑惑同样会对工程进度产生不利影响,承包人理应积极收集证据加以证明。
某市A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案原告永基公司起诉被告某某需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200万元,并主张因某某未按期完成工作而致使的逾期竣工违约金1355263元。一审法院支持了永基公司的部分诉求,判令某某支付剩余工程款17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损失。对此结果不满,某某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工合同》确实存在某些瑕疵,但这并不妨碍其中有关工程款结算途径的具体条款继续有效。 鉴于永基公司在项目实进展中多次变更设计方案且未给予某某足够时间适应新需求,客观上造成了工期长。基于以上事实,二审法院最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某仅需支付工程款余额100万元,并驳回永基公司关于违约金的主张。
在应对建设工程逾期完工引发的纠纷时,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对承包人而言,熟悉并运用好相关法律法规至关必不可少;而对发包人而言,则应更加注重履行自身义务避免因疏忽大意而给合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只有双方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合作关系,才能促进我国建筑行业健发展。